(一)开具发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都开”的原则。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但是,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如何正确地开具发票?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每份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开具发票后,4、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5、严禁转借、转让、涂改、、虚开、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生什么业务必须开具适用相应业务种类的发票)。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另外,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处罚如何规定?
1、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包括开票时间、付款方名称、项目、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和发票专用章等内容不齐全,大小写不封顶;2、大写用字不规范;3、票面涂改后不按作废票处理;4、不按先后顺序依次填开;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6、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7、开具票物不符发票;8、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9、扩大发票开具范围;10、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11、未按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12、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帐);13、未按规定缴销发票;14、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15、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16、转借、转让、代开发票;17、借用他人发票;18、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9、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1999]342号)规定,对企业,第1至第4项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至第14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5至第19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第1至第4项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5至第14项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5至第19项,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意:上述处罚标准以“份”为单位,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时,后一次处罚标准是前一次处罚标准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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