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取得的原则是什么?
“都要”的原则。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一方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开具或取得的“不符合规定发票”主要指什么?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比如收据、白条、自制凭证、假发票等;2、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的发票;3、字迹不清楚的发票;4、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5、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三)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单位财会人员、供销人员、消费者个人,都有权依照《会计法》或发票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力抵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负责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处罚如何规定?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具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关于印发发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1999]342号)规定,除依法剔除相关费用补征所得税外,按发票面额计算的应缴税额的1倍以上的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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