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了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逐级上报,并统一在《淮南日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如发现用纳税人申报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进行偷税、骗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作废声明”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没有说清丢失发票的全称;有的只讲发票号码不讲代码,等于把不该作废的同号码发票“作废”了;还有的没有讲明发票的金额位数。为了防止出现以上的现象,纳税人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遗失声明。对丢失的大量大额的发票,应将“遗失声明”印发至各地工商、税务、公安机关备案,以便协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