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取得的运输发票未填写数量单价,计费里程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准许计算进项税额扣除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所列的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第五条,《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之所以要强调数量单价的填写,主要是防止虚开发票,在纳税检查过程中,必须保证运输发票的数量和进销货物的数量的一致性。单价是反映发票运费真实性的重要内容。
2.运输发票的收货人或收货人不是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号码如何申请开具发票?
答:如果对方是个人,可以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如果对方是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则填写15个0,名称不能简单的填写北京、上海、全国各地等,税号也不容许随便填写,也不能填写经办人个人的身份证号码。
3.运输发票取得后没有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凡取得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认证的一律不予抵扣,从纳税人发现之日起,做进项税额转出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果经税务机关查实,将依法处理。
4.运输发票认证后如何下载申报纳税?如果出现下载不出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载方式进行下载,下载后的金额数据必须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上的金额一致。因为数据反映的税额是交纳营业税的税额,不作为申报的数据。所以抵扣的税额应根据每一张发票计算出的税额的合计数。
如果出现下载不下来的情况可以根据税务机关认证的发票的票面信息和抵扣要求,计算出相应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上。
以上情况待系统进一步升级后再另行通知。
5.企业为了验证发票的真伪对不预抵扣的发票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认证?
答:企业购买的免税货物、固定资产等产生运输费用取得的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了验证真伪可以到税务机关认证,但绝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加盖印章?
答:取得的运输发票发票联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任何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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