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如是购买方的责任,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丢失的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帐,复印件留存备查;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销售方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生退货、折让怎么办?
答:(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 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红冲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销售方怎样作废增值税专发票?
答:(1)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作废电子信息并同时作废纸质发票;
(2)销售方若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同时符合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或无法认证这三个作废条件的,可要求购买方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认证证明或“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将发票全联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3)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不同时符合上条三个条件的,参见问题4“怎么红冲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冲红?
答: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货折让的,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
5、电子信息纸质发票未同时作废怎么办?
答:(1)电子信息已作废,纸质发票未作废的:
①如购买方未认证,销售方可凭购买方退回的的发票全联加注“作废”字样,根据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如购买方已认证,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电子信息未作废,纸质发票已作废的:
①销售方已将发票交购买方的,应先进行纳税申报,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销售方未将发票交购买方的,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未认证、未抵扣证明可不进行纳税申报,报税票表比对时按异常申报处理,手工清卡。
“一机多票” 知识问答
1、防伪税控企业用“一机多票”系统怎么开具免税货物的发票?
答:凡防伪税控企业用“一机多票”系统为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统一在“金额”栏填写实际销售数据,在“税率”栏填写“0”,系统将在“税额”栏自动生成“0”,且系统会在打印时,将自动在纸质票面的“税率”栏不打印“0”税率。
2、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作废?
答:(1)销售方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销售方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的(作废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销售方可将发票全联收回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3)已将发票交购买方,且不同时符合上条三个条件的,参见问题6“普通发票怎么红冲”。
3、增值税普通发票怎么红冲?
答:无论购买方是否作帐务处理,都必须将原发票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普通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等情况的,销售方应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1)纳税人报税时,要将作废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纳税人要提供符合作废条件的作废纸质专用发票份数和联次,作废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是否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发票作废是否在开票当月,纳税人资料提供不齐全的,暂不予报税。
(2)纳税人报税时,要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企业报税时要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报税数据中红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要一一对应。纳税人资料提供不齐全的,暂不予报税。
增值税、消费税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1、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条至13%。
2、对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北地区”(新疆在内)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3、对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4、对葡萄酒生产企业有哪些消费税惠政策?
答: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对成品油生产企业有哪些消费税优惠政策?
答:自2006年4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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