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地税征函〔2004〕2号文件规定:企业自印发票时,应首先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此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申请自印发票的理由、自印发票开具的范围、开票方式、票样等。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和填写的《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按照企业自印发票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后,方可填制《印制发票通知书》。纳税人持《印制发票通知书》到青岛市地税局征管处办理自印手续,市局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所持的发票票样进行审核后,通知纳税人到指定有资格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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