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帐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BR> 对使用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储存介质完整保存。<BR>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电脑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